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李芯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9建物建號之異動索引(以資確認原設定義務人曹家榛移轉予相對人之部分)。
二、提出聲請狀所附之催告函之清晰且完整之收件回執(需有收地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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