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拍,46,201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李秉益、李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秉益、李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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