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蕭豐運
上列聲請人與陳順宜、華麗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蕭豐運
上列聲請人與陳順宜、華麗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