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道
上列聲請人與黃致凱間請求發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係爭本票原本。。
二、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係民國107年8月8日?
三、請提出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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