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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陳瑪𤫟
上列聲請人與江秀容間請求發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江秀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請求總金額(依附表、本票計算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4,400 元)?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並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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