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票,12,2019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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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龐振秀
相 對 人 洪敏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敏鳳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 月19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洪敏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8 年1 月2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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