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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許煒祥
上列聲請人與曾俊仁、邱瑞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原聲請狀所載提示日似有誤繕,故請陳明是否更正係爭本票提示日為民國107 年12月25日。
二、經核,相對人邱瑞竹非發票人,故請陳明是否為誤繕,及陳報另一發票人楊雅吟為本件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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