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票,133,201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蔣文
上列聲請人與胡學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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