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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李南屏
上列聲請人與李奕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票(票號:WG0000000、0000000)之正確提示日(不得早於該本票票載到期日107年12月30日)。
二、請陳明本件之利息起算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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