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票,140,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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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許家豪
上列聲請人與莊育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欲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正本。

二、請提出欲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金額為若干元?

三、請提出各張本票之具體提示日為何時?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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