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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楊維禮
上列聲請人與周冠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相對人周冠賢居住地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楊維禮
上列聲請人與周冠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相對人周冠賢居住地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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