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票,151,2019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鄭明三
上列聲請人與林和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和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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