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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謝雨泓
相 對 人 王俊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俊衛間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5 月19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484602)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及自107 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欲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應於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第6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票載到期日為108 年10月30日,目前尚未屆期,無從為付款之提示,故按上開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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