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票,157,2019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劉容彰
上列聲請人與李月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