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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邱良榮
上列聲請人與孫健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面金額載新臺幣(下同)2,240,000 元,然其聲請狀聲明及附表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均載為224 元,有無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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