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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張崇裕
上列聲請人與盧威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聲請人繳納裁判費500元,故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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