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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鍾任澔
上列聲請人與李富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富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確實可供送達之地址。
二、請更正附表本票號碼(CH240296)之發票日、到期日。
三、請陳報各張本票之具體提示日(年/月/日)。
四、請陳報是否主張利息?如欲主張,則請陳報利息之起訖日及利率(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起息日不早於提示日)。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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