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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陳孝忠
相 對 人 郭得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8 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請(81廳民一字第02696 號參照)。
又所謂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向發票人現實地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尚不得僅以口頭方式請求之。
本件聲請人另聲請對如附表㈡所示由相對人開立之本票2 紙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查系爭2 紙本票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08 年2 月5 日、同年3 月5 日,且該本票2 紙原本已於同年1 月14日陳報到院,是以,聲請人主張提示日分別為108 年2 月6 日、同年3 月6 日,與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有間,該部分之請求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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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㈠ │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 提 示 日 │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
│001 │107年9月5日 │20,000元 │未載 │107年9月6日 │裁定送達翌日│CH574353 │ │
├──┼──────┼───────┼──────┼──────┼──────┼─────┼──┤
│002 │107年10月5日│20,000元 │未載 │107年10月6日│裁定送達翌日│CH574354 │ │
├──┼──────┼───────┼──────┼──────┼──────┼─────┼──┤
│003 │107年11月5日│20,000元 │未載 │107年11月6日│裁定送達翌日│CH574355 │ │
├──┼──────┼───────┼──────┼──────┼──────┼─────┼──┤
│004 │107年11月5日│20,000元 │未載 │107年11月6日│裁定送達翌日│CH574357 │ │
├──┼──────┼───────┼──────┼──────┼──────┼─────┼──┤
│005 │107年12月5日│20,000元 │未載 │107年12月6日│裁定送達翌日│CH574358 │ │
├──┼──────┼───────┼──────┼──────┼──────┼─────┼──┤
│006 │108年1月5日 │20,000元 │未載 │108年1月6日 │裁定送達翌日│CH574359 │ │
└──┴──────┴───────┴──────┴──────┴──────┴─────┴──┘
┌────────────────────────────────────────┐
│本票附表㈡ │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07 │108年2月5日 │20,000元 │未載 │無從提示 │CH574360 │駁回│
├──┼──────┼───────┼──────┼──────┼─────┼──┤
│008 │108年3月5日 │20,000元 │未載 │無從提示 │CH574361 │駁回│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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