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謝雨泓
上列聲請人與王俊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484608、CH484609、CH484610、CH484611 、CH484612)5 紙之正本到院。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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