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真瑋
上列聲請人與古敘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附表本票(票號:CH282226)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8月15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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