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票,666,2019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吳佳欣


上列聲請人與許村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系爭本票2 紙之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民國107 年7 月18日)及確認是否不請求利息,提示日應具體記載年、月、日(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若未提示,依法應不得行使追索權;

且發票日前之提示,應不生提示效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