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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黃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潘政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因台端聲請狀之利息請求欄未勾選,請陳報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提示日即民國108 年7 月24日?(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年息6%,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提示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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