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票,679,2019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陳威仁


上列聲請人與劉家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家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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