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黃為勳、傅奕仁、傅以霖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1紙之原本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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