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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李國清
上列聲請人與李森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森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自何時起算利息(不得早於提示日)。
三、請補填附表之本票號碼。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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