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票,705,2019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李國清

上列聲請人與李森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森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自何時起算利息(不得早於提示日)。

三、請補填附表之本票號碼。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