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票,706,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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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張純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被繼承人張恩豪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所簽發之本票2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發票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雖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即發票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裁定執行。

查本件本票之發票人為被繼承人張恩豪,相對人羅帛申拉A 奧未登壽即張恩豪之繼承人並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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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7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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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  │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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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12月26日 │12,000元      │107 年12月26日│未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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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7年1月26日  │603,225元     │108年1月26日  │未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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