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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張純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被繼承人張恩豪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所簽發之本票2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發票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雖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即發票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裁定執行。
查本件本票之發票人為被繼承人張恩豪,相對人羅帛申拉A 奧未登壽即張恩豪之繼承人並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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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7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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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 │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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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12月26日 │12,000元 │107 年12月26日│未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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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7年1月26日 │603,225元 │108年1月26日 │未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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