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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吳佳鴻
上列聲請人與林德政、許美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德政、許美女之確實可供送達之地址。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德政、許美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又若相對人有死亡之情形,請具狀撤回已死亡者(因本票裁定僅能對有當事人能力之發票人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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