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吳佳鴻
上列聲請人與邱銘雄、邱清德、張秀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邱銘雄、邱清德、張秀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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