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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徐張愛
上列聲請人與劉葉玉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票(票號:CH261649)1紙之提示日(須為年/ 月/日之完整日期格式記載,不得早於該本票票載到期日106 年1 月10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若未提示,依法應不得行使追索權。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1 紙是否請求利息及自何時起算利息(不得早於該本票票載到期日106 年1 月10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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