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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朱坤炳
上列聲請人與陳孟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更正本件聲請之附表編號9之票據號碼(應記載WG0000000)。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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