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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廖復泰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叁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廖復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
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廖復泰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1 年度司家催字第14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完成登報;
復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現被繼承人廖復泰之遺產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0141 號強制執行中,遂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01 年度司家催字第14號裁定及報紙、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0141 號通知、執行工作表、遺產管理代墊費用收據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7 號、101 年度司家催字第14號、103 年度司執字第3793號卷宗查核無誤。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廖復泰之遺產管理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非屬單純程度,然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事件報酬約新臺幣(下同)15,000元至20,000元、法律文件撰擬2,000 元至5,000 元等一切情狀,又本院調取101 年度潮小字第358 號卷證,查核聲請人嗣撤回該件聲請,故本院審酌關於該事件之訴訟行為僅以法律文件撰擬做為報酬之核定標準。
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25,000元【計算式:20,000元(管理遺產)+5,000 元(本院101 年度潮小字第358 號)】。
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廖復泰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30,000元【計算式:25,000元+4,072元,萬元以下以4 捨5 入計算】。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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