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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07號
聲請人 利麗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曾利喜(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號)之胞妹,因被繼承人於107 年10月6 日死亡,而先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已拋棄繼承,且父母已殁,遂由聲請人當然繼承之,為此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曾利喜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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