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繼,1225,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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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225號
聲 明 人 楊子萱

法定代理人 楊嘉昇
林讌綾


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除就聲明人楊嘉昇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楊子萱之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

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楊黃貴金(下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楊黃貴金(女,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路000 巷00號)於108 年8 月28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聲明人楊子萱主張其係被繼承人楊黃貴金之孫,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然查先順序繼承人尚有被繼承人楊黃貴金之子女即楊梅玉、楊嘉典、楊梅香,有屏東縣恆春戶政事務所108 年10月2 日屏恆戶字第10830354500號函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復查楊梅玉、楊嘉典、楊梅香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亦查無喪失繼承權之情事,有案件查詢清單附卷為憑。

揆諸首揭規定,被繼承人楊黃貴金既有上開先順序繼承人楊梅玉、楊嘉典、楊梅香,則聲明人楊子萱依法即無繼承權,是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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