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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585號
聲 請 人 李衍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鄭元豹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鄭元豹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貳萬柒仟元。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
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08 年度司繼字第49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元豹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業已完成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8 年度司家催字第5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等事務。
因遺產現經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108 年度雄金職申字第268 號執行中,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40,000元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49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8 年度司家催字第53號民事裁定、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108 年度雄金職申字第268 號通知、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收據1 張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 年度司繼字第494號、108 年度司家催字第53號卷證查核無訛。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鄭元豹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屬單純程度,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 元至5,000 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25,000元【計算式:20,000元(管理遺產事務,例如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辦理不動產遺產管理人之登記)+5,000 元(聲請公示催告)】。
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鄭元豹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27,000元【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計算式:25,000元+1,000 元(108 年度司家催字第53號之聲請費)+15元(戶政規費)】,爰裁定如主文。
至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又本件聲請屬遺產管理人處理事務終結前,繼續而為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應免徵費用,故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所預納之程序費用1,000 元,應屬溢繳,本院依職權退還之,附此敘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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