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繼,240,201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40號
聲 明 人 陳孟昭
陳姵綪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頴儒(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路000 號即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之姊弟,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陳頴儒於108 年1 月11日發現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頴儒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陳頴儒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