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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馮瑞美
鍾易眞
鍾旻宏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鍾光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巷00號)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07 年12月2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鍾光明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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