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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4號
原 告 葉津言
鄭淑玲
鄭因絢
鄭因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
法定代理人 陳歐泉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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