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08號
原 告 陳秋安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余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嗣聲請調查被告有無收受新台幣1,200 萬元一事,爰命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