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家暫,8,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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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暫字第8號
聲 請 人 周勝德
兼輔 助 人 周思頡
相 對 人 周興惠
周練
周麗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周呂綉為聲請人周勝德、相對人3 人之母親,聲請人周思頡為聲請人周勝德之女(聲請人周勝德業經本院為輔助宣告,並選任聲請人周思頡為其輔助人)。

而聲請人業向本院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訴訟(107 年度家親聲字第226 號,下稱系爭事件),現尚由本院審理中。

因相對人均無相當資力可清償聲請人之債權,而周呂綉之遺產即坐落屏東縣○○市○○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 巷00弄00號房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以下合稱系爭房地),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變價拍賣,近日將進行分配,聲請人已提出異議,然暫停分配中仍隨時可能進行,且若由相對人受領分配款,將有隱匿財產或達無資力狀態之可能,且將來有難以執行之虞,聲請人爰依據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並願供擔保,請求為暫時處分等語,並聲明:㈠聲請人周勝德請求禁止相對人3 人在每人新台幣(下同)137,069 元範圍內處分分配款。

㈡聲請人周思頡請求禁止相對人3 人在每人新台幣228,125 元範圍內處分分配款。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執行命令、函文及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等附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應堪信屬實。

經查,本院就系爭事件,已於108 年9 月6 日駁回聲請人上揭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聲請,是聲請人就本案請求業經本院認為無理由而駁回在案,又相對人就上揭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款,係系爭房地經變賣分割後,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依渠等之應繼分依法予以分配,並非相對人就其名下財產可任意處分或變動,再者,相對人周興惠於106 年度有股利及利息所得,名下亦有汽車、股票等財產,相對人周麗黃名下亦有汽車及股票等財產,尚難遽以認定渠等均為毫無資力之人。

從而,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本件尚無暫定上揭暫時處分之必要性。

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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