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家繼簡,2,2019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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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原 告 蘇水土


被 告 蘇坤禎

被 告 蘇火生


被 告 陳金紊

被 告 蘇文芳

被 告 蘇文興

法定代理人 蘇春梅

被 告 蘇天生

被 告 李蘇清蕊

被 告 林秋木


被 告 林盈里

被 告 王林美絨

被 告 蘇清珠


被 告 蘇允

被 告 蘇清

被 告 沈永紅

被 告 蘇嘉昌

被 告 李慶賢

被 告 蘇湖

被 告 蘇桂枝

被 告 蘇桂玉

被 告 蘇美媛


被 告 林貴目

被 告 林正良

被 告 林正忠

被 告 林麗津

被 告 曾順福


被 告 陳曾嘴

被 告 曾桂金

被 告 蘇英美

被 告 曾信華

被 告 曾信宗

被 告 曾淑君


被 告 陳基城

被 告 李東和

被 告 李東泰

被 告 何秋雲

被 告 何懿芬

被 告 何妍蓁

被 告 何正裕

被 告 何正財

被 告 白榮慶


被 告 白淑美

被 告 白淑嬌


被 告 白源章


被 告 白珮妤

法定代理人 陳氏兒


被告即被繼承人蘇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林慶章

林勝雄


林勝文

林勝豐

林國欽

林秀娥

上列當事人因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林慶章、林勝雄、林勝文、林勝豐、林國欽、林秀娥為被繼承人即被告蘇金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即被繼承人蘇金鳳於本案繫屬後之民國108 年8月6 日死亡,林慶章、林勝雄、林勝文、林勝豐、林國欽、林秀娥為其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惟上開繼承人等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是為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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