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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丁德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睿賢、丁仕昇、丁宏慶、陳丁秀鳳、丁秀美、丁秀錦、丁秀桃、丁秀春、丁秀麗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1,350元【(3,785,100 +2,042,788 +7,851,348 +11,563)×1/8=1,711,35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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