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家繼訴,29,202010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
原 告 薄偉豪

薄偉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
被 告 曹阿里

魏采瑩

魏亞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薄偉豪、薄偉源為原告鍾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即被繼承人鍾旻於本案繫屬後之民國109 年9 月13日死亡,原告薄偉豪、薄偉源為其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茲兩人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