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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
原 告 薄偉豪
薄偉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
被 告 曹阿里
魏采瑩
魏亞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薄偉豪、薄偉源為原告鍾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即被繼承人鍾旻於本案繫屬後之民國109 年9 月13日死亡,原告薄偉豪、薄偉源為其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茲兩人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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