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呂百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碧珠、呂碧惠、呂碧玉、呂百雄、呂百成、呂佳蓁、呂俊輝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1,428 元【4,000,000 元×1/7 =571,4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