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家陸許,8,2019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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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王芳 中國大陸地區


非訟代理人 趙正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9 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林錦全」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錦全(已歿,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揭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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