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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淞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奕銓
被 告 鄭瑞鴻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威斯律師
趙禹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被告聲請對原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原告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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