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銓成即茂泰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45,5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