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鄭昌仁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秉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雍漳
訴訟代理人 葉佳勝律師
紀錦隆律師
邱基峻律師
楊斯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與本案所爭訟者實屬同一承攬關係,兩案實不應有所矛盾,故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判決書在卷可稽,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裁定,並諭知如主文。
三、另被告具狀稱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1號案件確定後已將剩餘金額匯款與原告,兩造間應無債權債務關係,請原告就上情確認後,決定是否撤回本件起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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