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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曾淑琴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聲請費,業據其陳明在卷,並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在卷可稽,復經調取本院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卷全卷核閱無誤,堪認聲請人顯無資力支出聲請費。
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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