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消債更,189,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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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中和

代 理 人 周振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中和自民國109 年5 月8 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復為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約3,096,271 元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且曾於民國108 年11月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協商,惟因無法負擔協商款而協商不成立。

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曾擔任弘薪企業有限公司之董事,並經營雅信企業社及宗敬便利商店,惟弘薪企業有限公司、雅信企業社已分別於96年4 月20日、97年1 月1 日停業,而宗敬便利商店、弘薪企業有限公司及雅信企業社之營業登記並分別於97年12月22日、101 年1 月19日及105 年12月19日經主管機關撤銷,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南區國稅屏東銷售字第1091300229號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高國稅苓銷字第1091069067號函及弘薪企業有限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可證。

另聲請人稱其自104 年迄今均自營麵攤維生,每月營業額扣除營業支出後至多為15,000元,雖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本院審酌聲請人之上開營業活動,固無法向稅務機關查得相關營業稅籍資料,然一般非加盟型態自營之攤販,每月營業額難逾20萬元,且聲請人勞工保險係加保於屏東縣外燴服務工作人員職業工會,顯未受僱於任何公司或商號,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參,堪認聲請人係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小規模營業活動。

是以,聲請人係屬前開消債條例第2條第1 、2 項規定所稱之消費者,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前引勞保投保資料等為證,是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㈢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聲請人現每月所得為15,000元,業如前述。

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14,235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低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09 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即14,866元之數額,勘信屬實。

而聲請人之父,現年約90歲,於106 年、107 年之所得分別僅有110元、100 元,此有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可佐,本院審酌上情,堪認其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家族系統表,上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兄弟姊妹4 人共同負擔。

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應以109 年度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即14,866元為計算基準,則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每月約為2,973 元(計算式:14,866÷5 =2,973,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每月2,000元,應屬確實。

㈣綜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後,已無剩餘,至聲請人名下固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可稽,惟本院審酌上開保單未解約前尚無法用以清償,而依前引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至少已達2,872,750 元,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此外,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屬有據,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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