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消債更,38,2019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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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曾冠榮(原名曾獻德、曾銘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聲請人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⒊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⒋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5 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
⒌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⒍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聲請人陳稱有受強制執行,請提出受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如執行命令影本)。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⒉聲請人對吳文平有新臺幣(下同)2,530,018 元之債權,而聲請人僅積欠債權人共1,930,018 元,請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若有相關事證併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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